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(2023)粵20民初14號 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、張就成、張鎮成: 本院受理原告楊顯榮與被告世紀金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、深圳市國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、第三人中山市大信置業有限公司、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、張就成、張開成、張鎮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,已審理終結。因你們下落不明(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),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(2023)粵20民初14號民事判決書。判決要點:駁回原告楊顯榮的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11292元,由原告楊顯榮負擔(原告楊顯榮已預交)。自公告之日起,經過30日(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)即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(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30日內)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,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。 特此公告。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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